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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k8凯发国际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08 18:22:10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应对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排除污染物,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供水短缺和危害,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应对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水源地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3)《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26号)

  (5)《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6)《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绵府发〔2021〕22号)

  (8)《绵阳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绵府办发〔2022〕9号)

  (9)《绵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绵府办发〔2022〕5号)

  (11)《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绵府办发〔2022〕37号)

  (12)《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绵阳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三)适合使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的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受污染的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省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和部门应急预案等。当省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绵阳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与绵阳市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机衔接,并与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和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上下联动、相互衔接。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本预案指导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加强对风险源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事件防范和解决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的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反应能力。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情景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的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要求相适应。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的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强降雨、水库调蓄泄洪、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直排入水源地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或会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送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或会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或会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问题造成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或会造成水质污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受污染程度、种类、因子、有几率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绵阳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引发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引发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引发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引发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成立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应急处置难度较高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申请上级部门或第三方支援,或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并且开展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构成。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作出决策。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在指挥长无法行使指挥权时,副指挥长代替指挥长行使指挥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体组织、协调,指挥部决策及命令传达,收集汇总现场工作组每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现场工作组工作需求、信息共享等事宜,组织事件调查和评估工作,以及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舆论引导、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在非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行《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及修订,组织进行预案演练、队伍培训及物资储备等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绵阳水文中心、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武警绵阳支队、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游仙武引水务有限公司、新永供水有限公司、绵阳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绵阳分公司。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附近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副指挥长协助。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根据事件具体污染态势,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形态趋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一定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2.研究判断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3.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4.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工作组即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对应职责组成不同的应急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按照职能分工,将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不同的应急现场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包括应急监测数据与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同时,结合专家的事态研判建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工作任务: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绵阳水文中心、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应急专家库相关专家。

  工作任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缘由分析、事件发展的新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与评估、处置措施建议、其他技术支持。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牵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及市卫生健康委监测队伍配合参与应急监测工作,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组成部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任务:负责开展污染源控制、危险化学品清理、污染物拦截、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去除、河流水量调度等应急处置工作及临时应急工程设施建设。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工作任务:负责调度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联系、调度、发放、回收、整理等。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游仙武引水务有限公司、新永供水有限公司。

  工作任务:当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生活用水供给受一定的影响时,负责启用仙鹤湖水库、开茂水库备用水源,调整自来水厂处理工艺,采取深度处理、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并铺设饮水管线、组织车辆送水等,保障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供给。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外事办、电信、移动、联通绵阳分公司。

  对于发生在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会对水源地造成影响的,县(市、区)初判有能力独自处置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勘查确认、事件信息接收等事宜。

  对于初判超出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平武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级协助但是未对水源地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代指挥机构,同时协调其他需要提供援助力量的部门,协助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涪江铁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域范围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环境应急办。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1)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2)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3)市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包括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5)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经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线,通知市环境应急办值班室。

  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源自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县(市、区)政府、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供水管理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能够最终靠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不是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状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严重、很严重2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当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会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确定。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橙色、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如下: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内8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

  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市环境应急办研判有几率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布流程: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会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①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视事件情况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预警行动。正常的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并且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受污染的连接水体的涵闸、泵站,如红岩电站、龙凤电站、雄峰电站和科光电站等相关电站的闸坝,准备好工作。

  (4)通知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采取深度处理、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预警解除。当有事实上不有几率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判断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市环境应急办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值班电线),随时接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信息报告程序。(1)发现已造成或会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环境应急办等部门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属地生态环境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属地生态环境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信息报告时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管理单位一定要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属地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和单位。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属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一时难以判定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速报。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县(市、区)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

  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当依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属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厅作书面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公安局(遇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和涉嫌人为故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市消防支队(遇火灾事故)等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利用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状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源自、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的新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县(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天17时前向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处置进展情况,并可视情况随时续报。(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情。处理结果报告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话方式报送,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等形式报送的,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专家组及相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应根据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对应的对策和意见;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的新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初判出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助应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应急监测组实施水源地应急监测工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的新趋势,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判定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事件处置初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真实的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并且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监测机构配合,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依据现场真实的情况制定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会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视真实的情况而定)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会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污染处置组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公司,调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公司、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里的生活污染、医疗废污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里的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公司,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切断污染源。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泄漏的固定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互与通行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管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物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医疗救助与疏散等。

  先期处置。现场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立即查找泄漏源,围堵泄漏点,通知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真实的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结合污染特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①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区域、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做消毒处理。

  ⑦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过滤、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能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之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⑧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管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又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品的心理援助。

  供水安全保障。绵阳市仙鹤湖水库、开茂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涪江铁桥饮用水水源地的备用水源。启动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第一时间通知供水保障组准备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水质监测,并采取深度处理、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通知相关居民节约用水,储备饮用水;相关工业公司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会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确保供水安全。如遇断水,应根据事前完善的应急送水措施,适时启动应急送水,事中确保送水安全,事后补充应急送水。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安排物质保障组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抢险皮卡车、抢险货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宝成铁路和成绵乐城国际铁路的防撞栏、隔离网,红岩电站、龙凤电站、雄峰电站和科光电站等电站的闸坝,涪江大桥两端的导流管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安排综合组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告知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环境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向受影响的区域或群众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解决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做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并且开展事件调查,通过对监测数据来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解决的建议。(三)损害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组的事件监察、监测、处置和调查报告及其他记录资料,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对事件的起因、经过、引发的后果及应急处置工作做全面总结评估,提出今后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报送市政府。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并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合理费用。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市政府负责,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有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地生态环境局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动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

  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另外的事项。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绵阳市涪江铁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作状况良好,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市环境应急办备案,市环境应急办汇总后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讯录。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应急处置专用通信录的动态更新工作。

  市环境应急办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确保报警电话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1部专用值班电线小时有人值守。

  新闻宣传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水利、住建等部门,组建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监测、监察和处置的多层次应急保障队伍,属地政府逐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市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逐步的提升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加强危险化学品、石油类、重金属等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增加应急处置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反腐蚀等试剂,便携式快速检验监测和现场应急监测设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并指定人员负责维修,物资不足时进行重新补充。应急所需船舶、打捞设施和清污器材等由市海事处负责。应急物资购置由市商务局负责,包括:水源地停水事故时组织外地桶装(瓶装)水的供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的调运等。(四)经费保障。

  环境应急资金由市政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数据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维护、应急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五)其他保障。

  绵阳市涪江铁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市消防支队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对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卫生做监督;开展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公安部门依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应急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有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相关县(市、区)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区域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建立水源地水质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包括在线监测、定期巡检、危险化学品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设施、应急监测设备设施、河道水文和水工设施、高危河段和路段桥梁信息、应急机构和人员信息、应急专家库信息等。确保应急监测和专家支持及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后续技术支援。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别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4.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会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指针对有几率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是指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所造成损失的行为。

  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处置、救援措施或行动。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视测定。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演练内容有通讯联络、人员调动和协调、应急设备设施状态、成员单位响应机制等,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实战能力,同时做好评估和总结。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及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